1,新旅游法有哪些局限性

变化1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变化2小费包括在团费中; 变化3自费项目全部取消; 变化4不可抗力损失双方买单。

新旅游法有哪些局限性

2,我国旅游法建设的现状及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1年至今:旅游法制建设的调整和巩固阶段。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也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推动。为促进自由贸易,旅行我国入世承诺,作为服务贸易的旅游业,有必要对不适合世贸规则的法律进行修订。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崛起,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强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旅游大国的行列。尽管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国的旅游立法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模式上以及程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旅的现实需要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从严格意义来讲还不是专门的旅游法律,充其量只是旅游行政法规。旅游法 规虽然制定了很多,但只是七零八落,没有形成法律体系。

我国旅游法建设的现状及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3,我国的旅游法规与国外相比有什么不足之处

1、旅游法规的涉及面不广2、旅游法规相对于国外比较滞后3、旅游法规与国际旅游法规脱节
我是来看评论的

我国的旅游法规与国外相比有什么不足之处

4,文化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够,规划不当。 我国拥有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可供观光的旅游景区约1万余处,现在已开发并可以接待国内外游客的仅有1800余处,不足1/5,文化旅游资源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 同时也存在规划不当的问题。 例如: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正是由于对风景区已超常开发,使得其人工化,商业化现象十分严重,逐渐失去了原有的民族气息,历史文化“古城南京”在古城墙边上架设电梯的计划更是严重的景区开发过度。 2、文化旅游配套基础设施落后。 文化旅游基础设施,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旅游交通业、饭店业,也包括融入新技术的旅游信息化基础设施。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交通问题、饭店旅店业问题、文化旅游信息化问题等,尤其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即使它拥有很优秀的文化旅游资源,但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比如交通不方便,饭店入住不好等,也会导致文化旅游业受到限制。 3、发展资金不足,投融资渠道单一。 文化旅游业以文化为底蕴,以历史文物景观及文化活动的浏览观光服务为核心,涉及到各个方面,它是一个产业集群,因此它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目前文化旅游主要资金主要来自于 *** 投入,民营资本介入很少,其他像金融行业也没有发挥作用,融资渠道单一,而 *** 所能提供的毕竟是有限的。 4、法规体系不健全。 中国旅游法律体系应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除旅游基本法外,还应当包括旅游业的各个方面。 但目前看来,这一体系的框架结构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同时各项旅游专业法规也不够健全,主要是范围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具有暂时性,后续法规缺乏。 由于对旅游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缺失,导致恶性竞争、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以及破坏旅游资源的等各种违法现象充斥着我国的旅游市场,例如“香港阿珍”事件,还有众所周知的“海南三亚宰客”事件,这些都必将导致该地区旅游业收入的急速下滑。 严重影响了文化旅游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5、缺乏优秀文化旅游产业专业人才。 21世纪,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然而我国旅游业是最近兴起来的,在人才的培养上明显落后与缺乏,尤其是精通以文化为依托的来发展旅游业的人才,更是稀缺。 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对策分析

5,我国生态旅游方面有什么不完善的地方

多生态的保护不够好,包括自然环境和动物等的保护工作,总而言之就是我们对生态的索取要比赋予给他的要少,经过开发的生态环境,很多都有大小不等的污染。-----个人见解
最突出的缺点就是导游素质低下,忙着赚钱,埋没良心,歪曲景点历史背景,文化半吊子。

6,如何看待旅游中的不诚信现象以及建议

旅游业诚信缺失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诸多因素不断积累与沉淀形成的。在分析旅游行业诚信问题存在原因时,需要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旅游企业以及旅游者自身三个方面入手。(一)政府层面1我国旅游法制体系尚不健全,《旅游法》等旅游业基本大法仍未出台和实施,依靠法律手段来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的实现还有一定的难度。一些旅游经营者利用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缺失,不断打“擦边球”甚至直接钻法律的空子来牟取利润,导致旅游行业诚信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宏观调控和监管工作的缺失。旅游行业投诉暴露出的诚信问题,有旅游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原因,也有整个旅游行业制度、利益关系以及整个市场竞争等原因,前者是旅游企业自身能够控制并改善的因素,后者是导致诚信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也是解决整个行业诚信危机的关键,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整个旅游行业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及必要的监管工作,这是解决诚信问题的重要保障。3、旅游行业制度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成分。旅游行业诚信奖惩体制不完善,失信成本较低,导致诚信问题不能引起旅游企业足够重视而越发严重的后果。旅游企业现行的薪酬制度不尽合理,一线员工如旅行社导游、饭店服务员等在自身价值得不到承认、合理收入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很难为客人提供高质量服务,甚至引发失信现象。旅游行业制度急需完善化、合理化,这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协调与支持。 4 旅游体系构建 政府在各地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 政府信用对整个城市旅游的诚信体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具权威的机构, 政府有强大的号召力和感染力, 是体系建设的行为主体之一, 政府的诚信运作起着示范效应, 直接带动其他旅游参与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如果政府不能做到诚信, 市场主体也会加以效仿, 无信行为将受到鼓励, 从而导致社会信用的大滑坡。政府本身决策机制不完善, 法规、规章、政策常常缺乏稳定性和长久性, 朝令夕改, 不能履行承诺, 都是严重失信的表现, 会导致社会公众、企业、投资主体等从各自角度对旅游业做出没有说服力、不具保障性的判断。(二)旅游企业层面?1、当前我国大多数旅游企业特别是旅行社还相当缺乏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如此恶性竞争使得旅游行业利润下降,诚信问题日益严重。?2、旅游企业在人才招聘和使用上缺乏计划性,许多企业往往采取现缺现招的办法,较难保证用人质量,导致部分因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而产生的诚信问题。(三)旅游者自身层面?旅游者一味追求低报价的不成熟的消费心理,也是促使旅游行业不诚信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之一。

7,中国现在有一部完整的旅游法没

中国现在还没有,也快要颁发了。 第一,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 第二,我国旅游业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以促进和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旅游业具有综合性强的特点,只有尽快完善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多年的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 第三,旅游法的制订从法律角度全面规范旅游业的发展前景,使之难消解因市场而带来的负面冲击。  

8,有法可依的旅游为何有法难依

“知法不全”是公众层面亟须解决的问题。知法才能守法、用法,“十一”之前全国各地都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旅游法的宣传普法工作,但从实际效果看,在媒体的“重点引导”下,公众除了对团费、购物等热点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外,对于旅游法中涉及旅游参与者切身利益的条款缺乏深入了解,致使其在遭遇纠纷时无法有效维护自己权益。提升公众的知法程度,有赖于普法部门采用更加细化、内容全面的工作方法,更需要公众深入学法,对法律的了解不能止于表面。
“执法不严”凸显出旅游法执法主体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各级旅游主管机构都已经组建了执法队伍,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依然出现了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主体不明等情况,“多龙治水”导致一些问题屡遭推诿,更有部分地方的旅游执法机构出于对地方利益的保护,竟然纵容违法行为的存在。尽快明确旅游法执法主体的权限、执法方式等已经迫在眉睫,而如何在利益链条面前做到“自己的刀”敢于“削自己的把”也是亟待破解的难题。
看贴.回贴是美徳!
游法的颁布执行是对旅游市场的规范与推动,在旅游法执行的初期阶段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是对于立法、普法、执法等各个环节的整体检验。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以此为契机对法律条文、执法方式等进行细化和调整,使旅游法以更加积极、更为完善的姿态保障各方利益,推动旅游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云南香格里拉景区部分导游强制游客参与“藏民家访”、鼓浪屿“野导游”揽客不成殴打游客等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处理过程暴露了旅游法在贯彻执行各个环节中存在的不足,知法不全、执法不严、用法不精,这是旅游法急需突破的几个障碍。
“用法不精”是一系列旅游“顽疾”久存不去的原因之一。景区“票中票”“黑一日游”等痼疾长期存在,执法部门的“懒政”思维却给了违法行为滋长的土壤,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缺乏“具体分析”的耐心,执法“草草了事”,缺乏常态监管,无法彻底解决问题,致使违法行为屡屡死灰复燃,伤害公众权益。

9,现行旅游法规存在问题与不足

主要表现在:现行旅游法律规范缺乏足够的权威;某些规定不合理;内容不够详细,不便操作等。其次是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备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 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 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 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 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 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 ”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 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 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 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 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 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 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 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 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 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 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 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 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 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 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 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文章TAG:旅游法不健全的地方有哪些  新旅游法有哪些局限性  
下一篇